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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30    浏览量: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类实验、科研类实验的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工作安全管理人;各学院(部)院长(部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分级责任制,实施分级管理。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

第五条 教务处、保卫处和科研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综合治理的要求,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制订、完善全校性教学类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牵头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协助落实“三废”处置经费。

保卫处的主要职责包括进行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科研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全校科研类实验场所的安全规章制度;配合教务处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保卫处做好安全检查及督促整改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院长(部长)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其职责为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秘书等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和实验室改扩建的安全审查。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梳理本室安全隐患,建立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鲜明标示实验安全常用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和实验室内务管理;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设备与药品的安全标准与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购买的申请审批流程,落实专人专房和双人双锁保管,严肃实验安全教育和规范实验操作,委托专业公司实施药品销毁和废物处理。

(二)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三)仪器设备安全。仪器设备安全主要涉及高速旋转机械、高压气瓶、电磁仪器等。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保养并记录;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实验废弃物的安全。实验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和废物,尤其是油、化等方面的实验室及项目。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放射性废弃物、危险化学药品委托专业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处置。

(五)水电安全。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需要用水的实验室应做防漏处理,对用水管网应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

(六)辐射安全。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单位必须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条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设施的要求与管理

(一)实验室安全设施。公共区域的基础消防器材、逃生路线指示牌或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由保卫处牵头统一规划和实验;实验室的专业安全设施如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紧急医药包由实验室所属学院在实验室建设立项和定期检查时提供申请,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实验室安全标示标牌。实验室安全标示标牌包括禁止警示标牌,安全须知,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参见《学院实验室安全手册》。安全标示标牌应安装于室外或室内进口显眼位置。

(三)实验室内务管理。实验室内务包括环境卫生、设备布局、劳保用品、人员与物资进出等。

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及时清除实验剩余物、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按照性质的不同,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一)教务处建立每年实验教学教师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考核认证合格,准予指导实验和操作大型仪器设备或危险生化物品。

(二)保卫处建设消防及实验室安全在线学习和考试平台,建立每年学生实验安全知识学习和考试,考核合格准予参加相关实验室进行开放实验;实验安全作为课程考核的组成部分。

(三)科研处配合教务处做好科研类实验场所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配合保卫处做好科研类实验场所实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核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各学院(部)、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内务检查台账。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组织检查和督查,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积极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送保卫处。

(二)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教学类实验室安全进行实验项目安全专项检查。每年对各学院(部)的教学实验项目、实验人员变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准入审查。

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各类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实行不定期检查和重大节假日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保卫处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四)科研处负责对全校科研类实验场所安全进行科研活动安全专项检查;每年对进入场所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准入审查。

(五)根据各学院(部)申报,教务处和总务处汇总,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新建、改建和扩建实验室实施安全审核和安全合格验收,对实验室安全设施的购置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的、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部)、保卫处、教务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五条 安全事故处理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教务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教务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发生安全事故,按《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对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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